学党史 悟思想 ⑩∣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时间 2021-08-04 1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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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为此,毛泽东以很大的精力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到会代表1200多人。

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他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刘少奇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

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